“阳”过了,离回归正常生活还有多远?******
◎本报记者 张佳星
“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核酸由阳性转为阴性就表明他没有传染性了。”12月15日,针对科技日报记者关于“阳转阴是否还具有传染性”的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感染科副主任郭威回应,没有条件做核酸的话,自测抗原转阴也可以,但后者的准确度稍差一些。
近期,不少新冠病毒感染者经过居家治疗后逐渐康复。那么,“阳”过之后,距离回归正常生活还有多远?也有人转阴之后又短时期内复阳是为什么呢?
熬过6—7天,大部分能转阴
“不少人感染新冠病毒以后3—5天就能恢复个差不多,但我们还是建议从有症状开始6—7天后进行核酸或抗原的两次检测。”郭威说,每个人的状况不同,体内的病毒载量也不同,从临床经验看大部分人出现症状6—7天后基本能转阴。
根据临床上的观察,目前大多数人感染后的症状持续3—5天,之后大部分症状都会消失,比如发热、肌肉酸痛、咽痛等症状都会消失。
“但从我们专业的角度看,症状消失与否不能作为有没有传染性的判断标准。”郭威解释,每个人的机体免疫力不同,对新冠病毒的抵御能力不同,症状、病程等都因人而异,无法作为判断标准,而核酸检测能够最直观地显示感染者体内的病毒排放量,便于准确判断。
“一旦连续2天核酸(或抗原)检测均是阴性,就可以解除隔离恢复到正常的生活中了。”郭威说。
“阳”过之后,还会复阳吗?
“阳过之后仍然有可能复阳。”郭威对科技日报记者表示,临床上发现一些人反复排毒,也就是说排毒是间歇性的,核酸检测结果会认为是转阴之后复阳;还有一些情况是由于病人有基础的肺病或者是病毒载量比较大,治疗后转阴,结束治疗后又复阳。
复阳的情况会存在,但比较少见。“也有可能是新冠病毒没有活性的核酸片段在体内没有清除干净而被检测到。”郭威说,临床上一般认为,复阳的患者一般问题不大,不会转成危重症,而且一般也不具备传染性。
郭威仍旧提醒,阳性患者转阴之后要加强健康管理,要有一个健康的起居,还要对自己的健康密切观察。
“我们也发现有的家庭里出现了反复感染的情况,比如一个家庭成员传染给另一个成员,前面的成员刚好不久,又反过来被自己的传染者传染了。”郭威说,为了避免病情的反复,有感染者的家庭,衣服、床单、毛巾、餐具等日常用品要单独使用,相互之间做到尽可能地隔离。
“阳”过之后,还用做防护吗?
有不少人认为,感染之后又康复,身体内有了抗体,就可以不做防护,真正回归疫情前的生活,真的是这样吗?
“一般情况下,感染之后的中和抗体可以保护感染者3—6个月。”郭威说,这种保护针对的是同一种亚型的新冠病毒。例如感染奥密克戎BF.7之后,再遇到BF.7就有很好的保护效果,但如果之前感染的是德尔塔,遇到奥密克戎可能中和抗体就没有保护力。总而言之,病毒的差别越大,中和抗体的交叉保护越有限。
警惕双重感染也很重要。郭威说:“有的人以为自己感染之后再不会感染了,就不注意防范、也不戴口罩了,最后感染上流感病毒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郭威提醒,秋冬季节还是要坚持佩戴口罩,当前新冠病毒的流行对于其他病毒的流行趋势可能存在交叉影响,因此,通过勤洗手、戴口罩、安全距离等方式避免其他病毒的感染仍然十分重要。
针对老年康复者,郭威表示,由于有基础性疾病,老年人康复之后还是规律生活,坚持之前的基础病用药和治疗,如果肺部不适或者有慢阻肺的老人,可以做一些肺部保健操,有助于肺部功能的恢复。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