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评论:“上调预期 看好中国” 外资的嗅觉与逻辑******
(央视财经《央视财经评论》)岁末年初,外资机构纷纷发布对中国2023年的经济预测,相关报告中最多的关键词就是“反弹”和“提升”。高盛集团将2023年中国经济增速的预测从4.5%上调至5.2%,认为消费板块有望成为2023年中国经济增长的亮点;摩根士丹利则预测中国经济2023年将增长5.4%;同样上调对中国经济预期的,还有摩根大通、瑞银集团、野村证券等多家机构。他们为何一致为中国经济投下“信任票”?
当地时间1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格奥尔基耶娃在接受美国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欧美等主要发达经济体的经济活动同时放缓,2023年世界将面临比过去12个月“更艰难”的一年,但中国经济将稳步增长。IMF总裁为何坚定看多中国?
2022年以来,多家跨国制造业企业项目先后落地,注资1.7亿元人民币的蔡司集团长三角地区研发生产中心在江苏苏州正式奠基建设;总投资约100亿欧元的德国化工巨头巴斯夫的一体化基地项目首套装置在广东湛江正式投产,这不仅是中国重化工领域的首个外商独资项目,它的落地还将与湛江当地的石化项目共同打造出一个新的世界级绿色石化产业集群;大众、宝马、奔驰等多家知名外国车企也纷纷增加在华投资……投资加码,布局加速,外资在中国,嗅到了怎样的机会?
1月1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正式实施,新版《鼓励目录》与2020年版相比净增加239条、修改167条,目录增加条目数近年来最多。鼓励清单更长、负面清单更短、投资中国更精准!外资还将获得怎样的发展空间?